問題詳情

8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工會如欲罷工,無需經過下列何種程序?
(A)先經過調解不成立
(B)先經過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同意
(C)先經過仲裁不成立
(D)先經過全體會員過半數投票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6796
統計:A(38),B(35),C(245),D(16),E(0)

用户評論

吳育銓】評論

、明確爭議行為之相關規範,建立安全閥避免勞工濫用爭議權影響社會安定:(1)需為調整事項勞資爭議或不當勞動行為勞資爭議事項始得為罷工行為。(2)工會如欲罷工,需經調解不成立。(3)明定教師及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惟為確保該等勞工之權益,另闢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之處理機制,以解決爭議

GRACE】評論

名  稱: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第 53 條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第 54 條 (B、D)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