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ping Tse】評論
教評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申評會: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
【Yvonne Lee】評論
教師法第29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Yu-chiao Lee】評論
整理一下三個有關的教師組織的「未兼行政教師比例」【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2【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得少於委員總額2/3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