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ha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教師請假規則(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修正)第 3 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