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有關我國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
(B)行政訴訟上亦有和解制度
(C)行政訴訟之和解除得由原告和被告協議達成之外,第三人亦得參與
(D)在我國目前制度下,各種行政訴訟類型均採訴願前置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簡單0.794629
統計:A(570),B(34),C(65),D(564),E(15)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D

Tony Wang】評論

「訴願前置主義」係指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又倘依法律規定在提起訴願之前,尚有復查、審議等先行程序者,應於訴願之前先踐行該程序。[行訴法§4、§5]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時,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才得提起。因此,目前行政訴訟之類型中,「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至於「交通裁決事件」、「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於提起行政訴訟前,則無庸先踐行訴願程序,即得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起訴。

十六夜】評論

(C)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n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