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A)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B)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D)締結之雙務契約,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無正當合理之關聯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643
統計:A(162),B(1026),C(215),D(160),E(0)

用户評論

Oliver】評論

行政程序法147條(B)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止契約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n止契約。

JIAN】評論

第142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構成無效原因之特別規定)nn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n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n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n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n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第136條(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第137條(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