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iver】評論
行政程序法147條(B)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止契約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n止契約。
【JIAN】評論
第142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構成無效原因之特別規定)nn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n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n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n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n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第136條(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第137條(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