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49 條之規定,醫療機構依法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接受美容醫學服務而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幾日內協尋?
(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2474
統計:A(84),B(24),C(316),D(53),E(0)

用户評論

buttercup】評論

第49條第1項: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一個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者,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不予受理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一個月;最近一年內累計逾期停留達十人以上,自第十一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不予受理二個月。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