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國立大學係屬那一種類之行政組織?(A)行政法人 (B)公法上財團 (C)私法人 (D)行政機關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382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之特色?(A)書面(B) 符合法定條件下得單方調整契約內容(C)行政契約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始得強制執行(D) 行政契約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評論內容】

回3F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nn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n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n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這裡強制執行的是行政訴訟法的行政法院執行的行政執行法 第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現在是行政...

【評論主題】5 對於已消滅行政處分之救濟,如有權利保護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權益受侵害者得提起撤銷訴願(B) 權益受侵害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C)權益受侵害者得逕行提行政訴訟以資救濟(D) 權益受侵害者

【評論內容】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損失補償之事由?(A)警察追捕逃犯,依法開槍時,流彈擊中路人 (B)犯罪嫌疑不足經不起訴處分,曾受羈押 199 日(C)因機場飛安事故徵用民間公司之失事搶救設備 (D)公有道路路

【評論內容】A C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A)、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C),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5 既有道路之廢止,屬於何種行政行為?(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行政指導 (D)法規命令

【評論內容】第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評論主題】8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各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其所屬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屬於下列何種行為?(A)特別權力關係下之概括支配權 (B)私法契約關係下之一方意思表示 (C)法律授予公權力之行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評論主題】48 A 企業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遭經濟部予以否准,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A 企業應繕具訴願書應經由下列何者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A) 經濟部 (B) 行政院(C)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

【評論內容】

被誆了這題 不是要考受理訴願管轄機關 而是應經由經濟部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

訴願法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評論主題】36 下列關於行政罰處罰對象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自然人作為處罰對象,該自然人之違法行為須具備故意或過失(B)行政機關得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C)行政法人得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D)私法人之董事執

【評論內容】

第15條(私法人違法之處罰)nn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n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n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評論主題】36 下列關於行政罰處罰對象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自然人作為處罰對象,該自然人之違法行為須具備故意或過失(B)行政機關得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C)行政法人得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D)私法人之董事執

【評論內容】

第15條(私法人違法之處罰)nn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n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n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評論主題】21 主管機關以外國人於外語補習班教授外語為條件,准予居留。若離職,原核准之居留失效。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A)附期限 (B)附條件 (C)廢止保留 (D)附負擔

【評論內容】

附條件

屬解除條件主管機關以外國人於外語補習班教授外語為條件,准予居留。若離職,原核准之居留失效(VA)。一旦條件達成立即失效,效力消滅,彷彿不曾存在

附負擔

建築主管機關允許某廠商設立工廠(VA),但同時要求該廠商必須認養維護其附近之公園。(VA)甜頭後面的苦頭  就受益處分後附帶的負擔處分,相對人在未達設定義務下,行政機關使得廢止,廢止後才能幹掉,收回(行政程序法123三)。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之特色?(A)書面(B) 符合法定條件下得單方調整契約內容(C)行政契約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始得強制執行(D) 行政契約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評論內容】

回3F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nn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n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n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這裡強制執行的是行政訴訟法的行政法院執行的行政執行法 第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現在是行政...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損失補償之事由?(A)警察追捕逃犯,依法開槍時,流彈擊中路人 (B)犯罪嫌疑不足經不起訴處分,曾受羈押 199 日(C)因機場飛安事故徵用民間公司之失事搶救設備 (D)公有道路路

【評論內容】A C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A)、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C),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5 對於已消滅行政處分之救濟,如有權利保護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權益受侵害者得提起撤銷訴願(B) 權益受侵害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C)權益受侵害者得逕行提行政訴訟以資救濟(D) 權益受侵害者

【評論內容】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

【評論主題】20 下列有關生態系統觀點的敘述,何者錯誤?(A)此觀點發展的時間約在西元 1970 年代左右(B)此觀點強調社會工作實務應該平衡「個人」與「環境」(C)此觀點認為個人行為主要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在介

【評論內容】生態系統的觀點 ,部分的系統改變就能影響或連帶改變其他體系,可藉由個人生活經驗及其非正式的支持作為干預的切入點。干預的解決管道是多元的

【評論主題】16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B)非書面之行政處分自相對人知悉時起對其發生效力(C)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

【評論內容】第110條(行政處分之效力)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評論主題】5 既有道路之廢止,屬於何種行政行為?(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行政指導 (D)法規命令

【評論內容】第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評論主題】2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對於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中犯特定犯罪,不問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一律吊扣執業登記證,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A)平等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信賴

【評論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系爭規定一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對計程車駕駛人工作權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廢止執業登記,使其不得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已足以達成維護乘客安全之立法目的。系爭規定一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除限制工作權外,進一步剝奪人民駕駛汽車之自由,顯逾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2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對於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中犯特定犯罪,不問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一律吊扣執業登記證,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A)平等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信賴

【評論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系爭規定一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對計程車駕駛人工作權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廢止執業登記,使其不得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已足以達成維護乘客安全之立法目的。系爭規定一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除限制工作權外,進一步剝奪人民駕駛汽車之自由,顯逾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A)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B)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

【評論內容】

第142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構成無效原因之特別規定)nn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n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n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n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n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136條(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第137條(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

【評論主題】8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各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其所屬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屬於下列何種行為?(A)特別權力關係下之概括支配權 (B)私法契約關係下之一方意思表示 (C)法律授予公權力之行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評論主題】48 A 企業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遭經濟部予以否准,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A 企業應繕具訴願書應經由下列何者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A) 經濟部 (B) 行政院(C)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

【評論內容】

被誆了這題 不是要考受理訴願管轄機關 而是應經由經濟部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

訴願法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評論主題】36 下列關於行政罰處罰對象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自然人作為處罰對象,該自然人之違法行為須具備故意或過失(B)行政機關得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C)行政法人得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D)私法人之董事執

【評論內容】

第15條(私法人違法之處罰)nn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n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n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評論主題】國立大學係屬那一種類之行政組織?(A)行政法人 (B)公法上財團 (C)私法人 (D)行政機關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382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

【評論主題】4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法律概念之意義必須非難以理解 (B)法律得以抽象概念加以規範(C)法律概念之意義必須社會一般大眾均可預見 (D)法律概念是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432(會計師懲戒案)方便複習貼上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