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損失補償之事由?
(A)警察追捕逃犯,依法開槍時,流彈擊中路人
(B)犯罪嫌疑不足經不起訴處分,曾受羈押 199 日
(C)因機場飛安事故徵用民間公司之失事搶救設備
(D)公有道路路面有坑洞,致機車騎士摔倒而受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8045
統計:A(12),B(8),C(43),D(116),E(0)

用户評論

小銀】評論

B選項的法源是「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就寫「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JIAN】評論

A C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A)、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C),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Cian Rong Jia】評論

A C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A)、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C),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