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 議: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為地方自治事項,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將分配結果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不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2第 2 項、第 3 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向縣政府提出異議,經縣政府查處結果,土地所有權人仍有異議,復經縣政府調處不成,由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此裁決程序,為上級機關之監督程序。故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時,應以市地重劃分配處分機關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資料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4.asp?hir=all&N0=&sel_jw...
【Lynn必上榜!】評論
請問這題上級機關監督程序屬於行政機關內部交換意見嗎?
【國考安陵容】評論
此題無關邏輯性考法,純粹在測試「你是否讀過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戰焦點為:受測者是否明瞭題目「......,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之敘述,究竟是「重複處分」還是「第二次裁決」。
【ejru65m4】評論
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 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這題關鍵是那個裁決依最高法院判斷是內部程序的這個見解 沒有對外發生效力 沒有重複處分更沒有第二次裁決 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這個裁決是對縣政府作的 認為你沒有出錯唯一可以行政訴訟的只有一開始市地重劃分配的處分 連後面那個通知都只是將內部監督的結果告訴土地所有權人 是事實通知下一題問爭訟對象是誰? 只有縣政府 因為主管機關從頭到尾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