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李明 25 歲單獨申報,104 年捐贈國立大學 10 萬元,本人健保費 5 萬元,勞保費 2 萬元,人身保險費 1 萬元,境 內租屋供自住,支付租金 8 萬元,就讀大學學費 4 萬元,104 年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多少?
(A)20 萬 4 千元
(B)25 萬 4 千元
(C)26 萬元
(D)28 萬 5 千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0685
統計:A(22),B(274),C(33),D(13),E(0)

用户評論

lilylin】評論

捐贈國立大學 10 萬元+健保費 5 萬元+保險費2.4萬元+房屋租金支出8萬元=25.4萬元

micky】評論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

任飛】評論

1、題示李明為單獨申報,故其綜所稅計算方式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綜合所得總額得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稅基)。2、依同條規定,李明得減除之扣除額,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並再減除特別扣除額。3、若李明選擇列舉扣除額,可列舉者計有六項,其相關限制規定,係本題測驗標的:(1) 捐贈國立大學之10萬元,係第1項捐贈之但書規定: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捐贈國立大學係對政府之捐獻,故10萬元可全數列舉扣除。(2) 本人健保費5萬元、勞保費2萬元,人身保險費1萬元:係第2項保險費規定:健保費之金額不受限制,故5萬元可全數列舉,其他保險費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2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