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土伯】評論
第 4 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C)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不在此限。 屬受贈人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