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鑑定人的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由被告選任之
(B)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
(C)鑑定人並非證人,所以毋庸具結
(D)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2927
統計:A(35),B(40),C(86),D(963),E(0)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198 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第 199 條鑑定人,不得拘提。第 200 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第 158-3 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58-3條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一節通則 相關法條

Macy Lu】評論

第 202 條

Chan Hom Lin】評論

(A)鑑定人由被告選任之=>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B)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 鑑定人,不得拘提。(C)鑑定人並非證人,所以毋庸具結=> 仍須具結(D)正確。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