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即未牴觸憲法對何種自由之保障?
(A) 講學自由  
(B) 人身自由  
(C) 平等權  
(D) 不表意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9837
統計:A(19),B(118),C(35),D(499),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用戶】飛雲覆月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656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8年4月3日解釋爭點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