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淇】評論
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Lookingbruce】評論
64.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但下列何人得依憲政慣例,不受邀請備詢?(A)總統府秘書長(B)參謀總長(C)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D)考試院院長答案為(D)所以總統府袐書長到底要不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