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
【顏家彬】評論
外國人也可
【Rodman】評論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互惠 像是日本跟我國 就是採取互惠 都可以申請提供政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