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封面應標示收寄或投遞業者之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小包不必標示
(B)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標示
(C)包裹必須標示
(D)以上皆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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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何孟桓】評論

13.13.依郵政法第 6 條之 1 規定,經營函件之何種型態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 別之符號?(A)函件之投遞(B)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C)函件之運輸、處理(D)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投遞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努力為了穩定的未來】評論

第6條之1(函件之收寄或遞送,應於函件封...

考回南部!!】評論

第6條之1(函件之收寄或遞送,應於函件封...

中華郵政】評論

13.13.依郵政法第 6 條之 1 規定,經營函件之何種型態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 別之符號?(A)函件之投遞(B)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C)函件之運輸、處理(D)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投遞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簡志帆】評論

第六條之一(函件之收寄或遞送,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名址)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