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二十五條 為配合特殊教育之措施,智能不足兒童得根據其受教育之可能性(或學習潛能)分為下列三類:一、可教育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二歲,對讀、寫、算等基本學科之學習較感困難,但若施予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務。二、可訓練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學習能力有限,在監督下只能學習簡單之生活習慣與技能。三、養護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三歲以下,幾無學習能力,其一切衣食住行終生皆需依賴他人之養護。
【柯小柯】評論
有人可解答嗎?
【loveamber】評論
目前的鑑定的方法,沒有用法條制式規定
【Tiffany】評論
試題過舊,現今已未以法條制式規定了,麻煩協助刪除題目,避免誤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