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我國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上的規定,何者為不正確?
(A)可教育性智能不足者,若施以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物
(B)可訓練性智能不足者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
(C)養護性智能不足者,在監督下可學習常用的生活技能
(D)可教育性智能不足者,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一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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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第二十五條 為配合特殊教育之措施,智能不足兒童得根據其受教育之可能性(或學習潛能)分為下列三類:一、可教育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至十二歲,對讀、寫、算等基本學科之學習較感困難,但若施予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務。二、可訓練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至七歲,學習能力有限,在監督下只能學習簡單之生活習慣與技能。三、養護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三歲以下,幾無學習能力,其一切衣食住行終生皆需依賴他人之養護。

【用戶】柯小柯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有人可解答嗎?

【用戶】loveamber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目前的鑑定的方法,沒有用法條制式規定

【用戶】Tiffan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試題過舊,現今已未以法條制式規定了,麻煩協助刪除題目,避免誤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