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評論
(A)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辦法 第2條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B)(C)(D)藥師法 第21條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