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下列有關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限於專營信託業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B)僅限於營業滿三年之專營信託業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C)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D)專營信託業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均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陳柏昌】評論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2條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發起人中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一、基金管理機構: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期貨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之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二、銀行: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國際金融、證券、信託或期貨業務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