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35 條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whappy501】評論
甲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期間最長為:(D) 6 個月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35 條照顧年幼小孩 最多可領6個月有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