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第 10 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類題2.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相關事宜。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其所應負責的事宜?(A) 協調(B) 評鑑(C) 諮詢(D) 監督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