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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498號解釋地方自治之本質採制度性保障
【一定要考上】評論
目前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受制度性保障的制度有1.訴訟制度(釋字第396號)、2.大學自治制度(釋字第380號、釋字第563號)、3.地方自治制度(釋字第498號)、4.婚姻家庭制度(釋字第554號)、5.服公職權利(釋字第605號)。
【ops】評論
制度性保障:原指在憲法規範下,具有某些特定範圍、任務及目的之制度應為國家所承認,同時受到憲法規範所保護,立法者並不得藉由或修法加以變更或廢棄;惟二次戰後,歷經學者見解演變,制度性保障和基本權利結合,成為基本權利的客觀功能之一。承認基本權利具有制度性保障作用主要目的在於拘束立法者,同時亦使釋憲者有所依循,憲法所保障制度,立法者不但不可立法將之廢棄,或是侵害其「本質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