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評論
審計法第 67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C)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第 68 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D);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二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B);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三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四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A)五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