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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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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 31 條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