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分別犯下三起普通竊盜罪,法院針對甲之三罪分別宣告 5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有關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得定 4 月有期徒刑作為應執行刑,並得易科罰金
(B)法院得定 8 月有期徒刑作為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
(C)若法院合併定 6 月有期徒刑之執行刑,最高得以新臺幣 5 千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
(D)法院得定 9 月有期徒刑作為應執行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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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刑法 (C)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51 條★★★★,★★★★★★★★,...

abc】評論

a.至少要6個月以上。b.得易科罰金。刑法41條第8項。c.1千、2千或3千,沒有五千。b.最低刑要6個月,最高刑1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