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
【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余志】評論
本條1項1款為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能通過平衡測試或有無造成用路人之具體危害,都應成立犯罪。
【daiJQ】評論
(A)本罪只要符合法條規定之濃度,不論是否能正常走路或有沒有喝醉,皆符合TB(B)肇事與本罪不能安全駕駛所要規範並無關係,請左轉185-4(D)本罪是抽象輕過失喔..不須具體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