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非公開:不對公眾公開,而有隱密性。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103年1月15日甫修正的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上述法條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依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780號刑事裁判見解,應兼具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性及合理性。亦即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始足當之。
【Rong】評論
非公開是指不公眾公開,有隱密性(A)在自家浴室,很明顯非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