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抵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互負債務,均屆清償期者,縱其種類不同,性質互異,亦得主張抵銷
(B)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故其為形成權,須經相對人之同意方生債務消滅之效果
(C)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為無效
(D)債之請求權經時效而消滅,縱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仍不得為抵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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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B)  (C) 第 335 .....看完整詳解

【用戶】zo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B)  (C) 第 335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