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當國外分(子)公司當地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標準與國內不同時,何者敘述為非?
(A)原則上應實施母子/總分公司一致的措施
(B)分/子公司選擇兩地較高標準者依循
(C)標準高低的認定有疑義時,以外國主管機關的認定為依據
(D)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額外措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5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Hsin Yi Chen】評論

原則上實施一致措施 最低要求不同——>選...

貓貓萬歲】評論

銀行業洗錢法 第6條第5項...

茶茶】評論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A)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B)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公司(或母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D),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