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8a41018】評論
(B)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並非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的案件類型。唯有當自治條例經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才能依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機關爭議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案件類型 憲法訴訟法 條文內容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第47條第1項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
【tuohuan】評論
憲法訴訟法第1條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憲法訴訟法第83條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解題】院與院間權限爭議 → 機關爭議案件 → 憲法法庭審查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