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姆】評論
自治條例 & 自治規則 → 地方制度法;法規命令 & 行政規則 → 行政程序法,四者命名之比較:1.自治條例: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分別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2.自治規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3.法規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4.行政規則:常用之名稱有要點、注意事項、規定、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注意事項、規範、計畫、作業程序、範本、方案、守則、章程、表(一覽表)……等。
【yijyungo】評論
行政規則的名稱:扣掉 規規細辦綱標準 其他的ex:要點、原則、注意事項
【劉冠麟】評論
請問如果答案有 地方自治規則是否也算對?開頭有冠上XX市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8F,如果答案有「XX市地方自治規則」也不是答案,本題為「要點」-「行政規則」,自治規則和行政規則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