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B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
【好運貓貓】評論
無爭議:行政程序法第13條1....
【柔】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14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加油瑄瑄】評論
關於數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D(A)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行政院定之 →X,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B)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法務部定之→X, 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C)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得向其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X,不得聲明不服 (D)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O,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4款明文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