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違反營養師法第五條「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之規定者,應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B)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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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營養師法」第5條暨第27條規定,違反非領有營養師證書,不得使用營養師規定者,處新台幣(以下同)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依我國「營養師法」第5條暨第27條規定,違反非領有營養師證書,不得使用營養師規定者,處新台幣 (以下同)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2條暨第29條規定,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 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等營養師法定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依法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誤導民眾以為取得該類上課證書,即可對民眾執行營養評估及諮詢,易混淆視聽,可能會延誤民眾接受正規營養醫療,而影響其健康福祉,令人擔憂。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營養師法」第5條暨第27條規定,違反非領有營養師證書,不得使用營養師規定者,處新台幣(以下同)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依我國「營養師法」第5條暨第27條規定,違反非領有營養師證書,不得使用營養師規定者,處新台幣 (以下同)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2條暨第29條規定,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 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等營養師法定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依法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誤導民眾以為取得該類上課證書,即可對民眾執行營養評估及諮詢,易混淆視聽,可能會延誤民眾接受正規營養醫療,而影響其健康福祉,令人擔憂。

【用戶】Meng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營養師法規定罰1~5萬→未領有執業執照/未加入公會罰3~15萬→未領有證書/未取得資格,使用營養師之名罰5~25萬→未領有證書/未取得資格,擅自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