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憲法增修條文,關於考試院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考試委員人數,委由法律定之
(B)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考試院為合議制機關
(D)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組織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 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

【用戶】sing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2 條考試院會★(...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D) 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考試院組織法第 6 條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一、考選部。二、銓敘部。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第 7 條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