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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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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2 條考試院會★(...
【陳無名】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 6 條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一、考選部。二、銓敘部。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第 7 條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