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關於「言詞辯論」,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憲法訴...
【lily19891101】評論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行言詞辯論...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79 條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應檢附證據。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認為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時,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不受理。聲請機關就前項經裁定不受理之同一原因事實案件,不得更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