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ooooo】評論
(D)x 行求、期約、交付,只須實行其...
【Jeremy】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即作任一項皆屬於犯罪)
【gz0430】評論
△行求指以交換特定職權行使行為為目的,而主動向對方表示願意交付不法報酬之通知行為。賄賂罪中之行求,該通知之意思一經提出並進於對方可知會之狀態下,即足構成,對方是否對之作出應允,則非所問。△交付指於事實上提供不法報酬予對方之行為。交付,不以直接提出於公務員為必要,即使向受賄一方所指定之第三人提供者,亦足當之。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022-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