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U】評論
V(A) 甲對丙之受傷,應負無過失責任 → 甲為企業經營者,負「無過失責任」(即使無過失,仍須負責) 消保法§7:Ⅰ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Ⅱ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Ⅲ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丙)或第三人(丁)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即使無過失,仍要負賠償責任,只是得減輕賠償責任) X(B) 乙對丙之受傷,應負無過失責任→ 乙為經銷商,原則上負「推定過失責任」(若能舉反證推翻過失,則免責)消保法§7:Ⅰ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Ⅱ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看完整詳解
【想名字好難】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企業責任:§7~§10-11、製造商責任(§7):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