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鈺玹】評論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甲自己藏匿自己尚且不罰(沒有所謂的嫌犯自我藏匿罪,因行為人犯罪後要其不藏匿,本無期待可能性),若甲教唆他人藏匿自己反而要罰,則有違一般法理及刑事政策(教唆犯刑度重於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