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情形,何者應為遷出登記?
(A)因服兵役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
(B)因國內就學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
(C)因公派駐境外 2 年以上
(D)因國外工作出境 2 年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2857
統計:A(2),B(22),C(9),D(667),E(0)

用户評論

【用戶】Alice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用戶】Alice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