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校務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代表應經校長指定產生
(B)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一
(C)由校長召開
(D)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9687
統計:A(41),B(296),C(1075),D(1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學法、100 年 國民教育法 修正

用户評論

黃雪花】評論

第 15 條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Ah Shane】評論

每學期,至少ㄧ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