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貓】評論
第 310 條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
【陳ㄚ青】評論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學說見解:1.詐欺罪涉及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的財產交換關係,法律所保護者是在資訊正確性中符合利益的信賴,在財產交換過程中並未要求負擔一般的真實義務。是故,除非雙方有特別的澄清義務或特別的信賴要求,否則不禁止任何人說謊,不真實的陳述結果亦不會歸責於說謊者,甚至要求說謊者負擔刑事責任。2.基於金融機構與存戶之間的風險分配,實務上只要行為人持有存簿、真正的印鑑章及密碼,金融機構依正當法定程序審查,即生債權清償的效力 而金融機構亦可免責,儲戶不得向金融機構或其職員請求損害賠償。3.由此得知,領款人並未負擔特別的澄清義務或特別的信賴要求,其冒領行為並未使用詐術而讓金融機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