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刑罰之制定應符合比例原則,請依司法院大法官對此之解釋來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家得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
(B) 國家刑罰權之規定,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
(C) 刑罰中誣告罪之反坐規定,立法雖嚴,但仍屬必要,並無違憲
(D) 刑罰之規定,如僅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即有違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8177
統計:A(90),B(61),C(1071),D(2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由權與生存權、釋 字 第 541 號、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用户評論

【用戶】林蘭蕙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釋551號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方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闡釋在案。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係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乃以特別法加以規範。有關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固亦得於刑法普通誣告罪之外,斟酌立法目的而為特別處罰之規定。然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