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凱琳】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二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 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六、對未經本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 他促銷活動。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八、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