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圖五(a)為 JK 正反器組成之計數器,圖五(b)為單一個 JK 正反器之時序表,CLK為頻率 8 kHz 對稱之方波時脈(clock),電路在操作之前,QAQBQC = 000。


【題組】 ⑴從 QAQBQC = 000 開始,畫出 QA、QB 與 QC 之波形。(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8791
統計:A(79),B(62),C(52),D(1577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用户評論

【用戶】全職考生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仲裁是一種調停或調解的方式。爭議的雙方或幾方授權調停方作出判決、解決爭議。在實踐中,仲裁通常作為審判系統的替代方式,尤其是當人們認為審判過程會太慢、太消耗時間、金錢和精力或是存在偏見時,人們會選擇仲裁來解決爭議。仲裁還被用於缺乏正式法律的社會裡,作為正式法律的替代方式。 在英國,第一部《仲裁法》出現於1697年。 仲裁在美國法律中,是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B%B2%E8%A3%81

【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調解與仲裁有什麼差別? 一般調解情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7條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其中最關鍵的自在於「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任意調解是由雙方當事人依自由意願下,請第三人來出面協調,而經由雙方當事人同意下,所為的調解書,調解成立對雙方才有拘束力。 而仲裁是當事人雙方選定仲裁人後,交由該第三人判斷之後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書,縱使該仲裁人所作的意見書,當事人不服,只能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否則該仲裁原則上並不會因為雙方或一方反對而失效。(簡單的說,仲裁判斷書當事人置喙餘地)

【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調解於和解的差別,在於調解是在於訴訟繫屬前。所謂的「訴訟繫屬」,就是向法院遞起訴狀的時間之後,到言詞辯論終結時,也就是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簡單的說,調解是訴訟還沒開始,當事人若要調解就要開始進行,除非是強制調解的情形,不需當事人同意,法院就會依職權命其進行強制調解(關於強制調解,請見強制調解的知識庫專文。) 而和解是指於訴訟繫屬發生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而關於調解有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此為調解可在第一審訴訟繫屬中進行的例外規定,是為了減輕訟源例外所作的規定。不然原則上調解原則上只發生在訴訟繫屬開始前。

【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調解(訴訟繫屬前:向法院遞起訴狀至言詞辯論終結時)(除非是強制調解)(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選定仲裁人→由該第三人判斷後作成仲裁判斷書,縱使當事人不服,只能提起仲裁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