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已成年。其後,甲、乙結婚。甲死亡時,留有A 屋、B 地、C 地。乙、丙、丁協議分割,乙得 A 屋,丙得 B 地,丁得 C 地,但該協議未以書面為之。於辦理登記前,乙反悔,可否請求重行分割或裁判分割?若分割協議後,並未辦理登記,15 年後,乙拒絕協同辦理登記,丙、丁可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8961
統計:A(17),B(17),C(585),D(96),E(0)

用户評論

【用戶】蘇筱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原來是這樣 謝謝!

【用戶】Muse

【年級】

【評論內容】代表權之人 --- 意味 董事或法人授權之 ,所以必須負連帶責任

【用戶】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28條(法人侵權責任)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行為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