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以下何者既是教師之權利也是義務?
(A)參加教師組織
(B)進修
(C)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D)擔任導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5827
統計:A(7),B(225),C(4),D(11),E(0)

用户評論

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31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C)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B)、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A),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