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公杯啊!!!!】評論
第 10 條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CW Hsieh】評論
廢止
【簡志帆】評論
A-60,B-40,
【許羽賢】評論
不及格學分是二分之一就是大學生口中常提到的「二一」嗎?
【駱世昌】評論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6 條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一、一般學生:四十分。第 10 條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