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評論
第 2 條
【踢公杯啊!!!!】評論
國中小教師介聘: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
【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第 14 條第一項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