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教師即使經聘任亦得加以解聘?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決並宣告
(B)緩刑者曾涉貪瀆但未提起公訴者
(C)受禁治產宣告但已撤銷者
(D)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但當事人否認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6598
統計:A(102),B(1),C(5),D(2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

用户評論

王尊玄】評論

教師法:第 14-3 條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小汪】評論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給自己[讚]聲(111國中】評論

教師法:第 14-3 條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