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 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n 在職進修。n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n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n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n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n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n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n 。n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 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n 在職進修。n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n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n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n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n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n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n 。n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